根据泰康人寿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06年3月,泰康人寿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根据该协议,泰康人寿委托给泰康资产的资产按照每年订立的投资指引进行投资和管理。
依据双方签订的《2011年度委托资产投资指引》及《泰康人寿委托资产管理费的确定机制与费率》中关于管理费的计算标准要求,2011年度泰康人寿应付泰康资产委托资产管理费共计98,435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支付管理费70,164万元,剩余28,271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已于2012年1月份支付。
经检查,泰康人寿与泰康资产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关联交易事项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管理费支付依据合理合规,符合平等互利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