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保监罚[2015]12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4年公司通过虚增人头、虚列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主要用于客户及渠道关系维护。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决定给予青岛分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时任银保业务负责人关涛警告并罚款1万元,时任团险银行渠道部负责人毛顺警告并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