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 年1 月至2014 年6 月期间,泰康人寿甘肃分公司通过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等科目虚列费用56 笔,用于银保渠道业务发展,共涉及金额644123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决定给予甘肃分公司罚款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