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虚列费用8.67万以弥补银保渠道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决定给予青海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