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7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未按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未向部分签约营销员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给予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