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报告指定临时负责人情况;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给予山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