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违反自愿原则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二、阻碍投诉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给予浙江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