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6-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2013年6月末,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中,机构数和实际数不符;二、2013年6月末,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中人员数与实际人数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决定给予宁夏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