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保监罚 [2012]19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对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2012年1月至4月的电话营销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现查明,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部分电话销售业务存在销售误导;二、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未按照规定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处以十五万元罚款;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综上,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给予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合计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