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保监罚字[2012] 3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2011-2012年的保险经营活动,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其中,2011年有5笔电话销售业务中使用“存钱的同时额外获得一份保障,也不需要额外花钱买保险”、“免费保险”、“相当于一个定期存款的性质”等语句,以及在演示保单利益时未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分红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2012年1月至5月,有6笔电话销售业务,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零存整取”、“储蓄型理财产品”“免费享受”等语句,以及在演示保单利益时未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分红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上述电话销售人员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