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保监罚 [2012]9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超犹豫期回访。
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