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保监罚[2012]93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在对保单号为210301761113的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进行回访的过程中,存在超犹豫期进行回访的行为。
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