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处[2012]7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在2012年1至4月电话销售业务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未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规定,未说明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未说明分红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医疗产品的相关规定等。2、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进行不当比较,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不当对比,以向银行存钱、攒钱等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产品停售、限售等名义进行宣传销售,夸大、编造公司的过往经营成果,断章取义,片面强调产品利益最大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