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过期的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站务中心朝天门汽车站保持代理业务关系,保费收入1,670,942元,应付佣金919,01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