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字[2011]3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泰康人寿厦门分公司在2010年业务经营中存在给予银行员工委托合同以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17.83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泰康人寿厦门分公司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厦门分公司存在回访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泰康人寿厦门分公司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泰康人寿厦门分公司罚款合计6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