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0]6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泰康新疆分公司虚假列支营业费用,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或用于其它支出。财务数据未真实反映实际经济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版,以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泰康新疆分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