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购泰康-绿地南京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5年9月25日公司签署协议,由公司出资认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发行的“泰康-绿地南京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投资计划”),认购金额人民币3.9亿元人民币。该交易为公司的正常投资行为,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投资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以债权形式投资于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用于绿地南京南站北广场G83地块的开发建设。本投资计划投资期限为2+1年(第二年末受托人和偿债主体具有双向选择权),采用固定利率。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泰康资产为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托泰康资产进行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泰康资产是国内资本市场大型机构投资者之一,截至2015年6月30日,泰康资产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8000亿元,业务范围涵盖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境外投资、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公司在认购本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本投资计划根据产品增信措施、产品期限、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收益率。
本次认购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以及侵犯公司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本投资计划每张受益凭证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公司认购390万份。
(二)交易结算方式
本投资计划结算方式为按季付息,一次性还本。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受托协议于满足协议约定的成立及生效条件后生效,成立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运作期限3年(满2年偿债主体、受托人均有提前还款选择权)。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公司委托泰康资产执行金融产品投资有关事宜,由泰康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
2015年9月16日,泰康资产2015年第22次产品投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泰康-绿地南京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审议方式包括现场审议表决、通讯审议表决及其他审议表决方式;审议过程指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和主要意见)
泰康资产于2015年9月16日召开产品投委会,经研究讨论认为本投资计划各项要素符合监管规定,投资风险可控,达到公司投资要求,签署通过了《关于投资“泰康-绿地南京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