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第二次本金到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9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的“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第二次本金到期的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09年6月1日公司签署受托合同,公司认购“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投资计划”)16.5亿元。根据已签署协议,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第二次偿还本金5.775亿元。该交易为公司的正常投资行为,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保监资金[2009]359号)受托人为泰康资产。本投资计划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发行规模20亿元,投资计划期限7年,产品预期收益率为浮动利率形式,即五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3.6%,但不低于4.5%且不高于6.53%,合同签署之日至首个利率调整日期间为5.13%。资金使用项目方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中电物流路港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新建赤峰至锦州铁路(发改交运[2008]805号文批复)项目,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对全部债务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泰康资产为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托泰康资产进行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泰康资产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7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境外投资、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本次本金偿付根据泰康资产和资金使用项目方签署的投资合同及公司与泰康资产签署的《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条款执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本次本金偿付依据2009年6月1日签署的《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中关于偿还本金的相关协议内容执行,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以及侵犯公司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为浮动利率形式:即五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3.6%,但不低于4.5%且不高于6.53%,合同签署之日至首个利率调整日期间为5.13%。

  (二)交易结算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计划应于2014年、2015年、2016年还本日分三次偿还本金。本次泰康资产于2015年6月15日将本金划转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本交易自2009年6月1日公司签署《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之日起生效,投资计划成立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履行期限7年。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公司委托泰康资产执行金融产品投资有关事宜,由泰康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

  泰康资产于2008年12月22日召开2008年第18次投委会会议,审议“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相关事项,会议同意泰康资产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并代理公司认购本投资计划。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泰康资产于2008年12月22日召开2008年第18次投委会会议,现场审议“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起设立及投资相关事项。投委会全体委员经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本投资计划的各项要素符合监管规定,投资风险可控,达到公司投资要求,全票通过了《关于泰康资产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泰康中电投-北煤南运铁路债权投资计划’并代理公司投资于该计划的决议》。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