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 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购泰康-温州港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15年5月20日公司签署协议,由公司出资认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发行的“泰康-温州港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以下简称“本投资计划”),认购金额人民币4.75亿元人民币。该交易为公司的正常投资行为,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投资计划总发行规模不超过15亿元,其中二期不超过7.5亿元,以债权形式投资于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温州浅滩一期围涂等若干基础设施项目,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投资计划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投资计划总期限7年,其中第二期期限约为6.6年,采用固定利率,投资人预期收益率为6.1%。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泰康资产为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托泰康资产进行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泰康资产是国内资本市场大型机构投资者之一,截止至2014年,受托资产管理总规模约7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境外投资、基础设施及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公司在认购本投资计划的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本投资计划根据产品增信措施、产品期限、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收益率。
本次认购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以及侵犯公司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本投资计划投资人预期收益率为6.1%。
(二)交易结算方式
本投资计划结算方式为按季付息,从首次缴款日期满第5年起开始分期还本。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受托协议于满足协议约定的成立及生效条件后生效,成立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二期运作期限约为6.6年。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公司委托泰康资产执行金融产品投资有关事宜,由泰康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
根据泰康资产2015年3月17日第7次产品投委会《关于授权决策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的决议》,符合条件的金融产品可授权相关人员表决。为此,泰康资产于2015年5月19日签署决议,经内部评定本债权投资计划达到公司投资级要求,各项要素符合监管规定,投资风险可控,并签署通过了《关于投资“泰康-温州港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的决议》。
同时,泰康资产于2015年5月28日补充签署决议,对预期收益率为进行了调整,并签署通过了《关于投资“泰康-温州港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的决议》。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泰康资产于2015年5月19日,由相关被授权人员经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本投资计划各项要素符合监管规定,投资风险可控,达到公司投资要求,签署通过了《关于投资“泰康-温州港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的决议》。
同时,泰康资产于2015年5月28日,由相关被授权人员认真研究讨论了预期收益率的调整事宜,签署通过了《关于投资“泰康-温州港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二期)的决议》。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